未成年人伤害案适用“高法新解释”苍南一失足少年被免予刑罚方程
本报讯
苍南法院日前对一起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作出判决,此案中除两名被告人被判刑外,另一名未满18周岁的在校生黄某被免予刑事处罚。该判决首次适用了1月23日起刚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,对失足少年作出免予刑罚的决定。
去年1月17日晚上,陈某为报复与其有纠纷的李某,伙同张某、黄某等人,持钢管等物,对李某拳打脚踢,共同殴打李某,致其多处受伤。经法医鉴定,李某的伤势程度为轻伤。案发后,陈某等3人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,民事部分已调解。 法院认为,陈某等3人因琐事纠纷而结伙故意伤害他人,致1人轻伤,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。3名被告人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应认定为自首。考虑到此案民事部分已调解,各被告人都是在校学生,又有自首情节,悔罪表现好,均予以从轻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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